公证认证办理指南

公证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公证材料

遗嘱公证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

3、遗嘱草稿。

*注:预约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有可能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要求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精神健康证明。如公证员要求提供精神健康证明,请向公证员索取介绍信,凭介绍信到有心理咨询门诊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精神健康检查,由医院检查后为您出具诊断证明。

继承公证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所遗财产的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保险单据等。

3、继承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4、申办遗嘱继承或遗赠的还需提供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在办理继承时,公证员会根据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要求补充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等材料,以确保不遗漏同一顺序的每个法定继承人。

继承公证特别提示:

1、产权变更。继承公证书的出具只是证明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取代产权变更,继承人还需要履行其他相关手续。例如房产,继承人在取得公证书以后,必须去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取得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又如股权,继承人也需要履行一些公司法上的要求才能取得权利,比如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做变更登记。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如果受益人持的是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对于遗嘱的效力相对容易判断,公证员只需向其他的继承人确认这是否是被继承人最后的公证遗嘱。但如果受益人持的是自书遗嘱,对于遗嘱的效力难以判断,如果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意见,则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如果有所争议,由于公证机构不是裁判机关,只是证明机构,就无法进行公证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持的是公证遗嘱还是自书遗嘱,如果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有所怀疑,提出异议,那么根据公证法,当事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不能办理公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当然,如果持公证遗嘱,那么即使诉讼,只要对方提不出更新的公证遗嘱,那么遗嘱受益人胜诉的可能还是极大的。这也告诉我们,立遗嘱最好经过公证。

3、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问题。如果继承人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要出具死亡证明。在这其中,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容易出现问题。不少申请人认为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是当然的事,忽略这方面的证明,但这是不可省略的证据材料,一定要引起申请人的重视。在特殊情况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在解放前去世,难以出具死亡证明,那么如果被继承人的档案或其他材料中提过自己的父母已经死亡,那么可以取代死亡证明。

申办程序

提出申请: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注: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申请受理: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