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生公证
办理出生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4)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办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材料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户籍所在地地址以及×年×月×日被×法院以×罪判处×××、×××(主刑与附加刑),同时还应提供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 婚姻状况公证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情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分为已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3.1 已婚公证
初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已经结婚且为第一次结婚的事实予以证明;
再婚: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因再次结婚而处于已婚状况的事实予以证明。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
办理已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如结婚证原件丢失,需由原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双方的近期两寸免冠彩色合照若干张;
(4)属于再婚情况的,需提交此前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离婚证、丧偶(与原配的结婚证,原配的死亡证明)等;
(5)如当事人已定居国外,应提供护照和户籍注销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2 未婚公证
办理未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3 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办理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毕业证书、学位、成绩单公证(此为三个公证事项,按不同要求予以公证)
办理毕业证书、学位、成绩单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当事人需公证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及相应的复印件若干;
(3)当事人遗失学历证原件的,应向原就读学校申请补发,如果原就读学校已经撒销,须提供原就读学校的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无学历证原件,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应提供近期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职业资格证书
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 工作经历公证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须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若干,比办证数量多1张。